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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、佟振國/綜合報導〕前國民黨南投縣議會議長鄭文銅,九十四年間競選議員連任時被控賄選,最高法院昨天審結,維持台中高分院更四審見解,鄭文銅遭判刑九月、褫奪公權二年,須入獄服刑;至於鄭文銅另被提出當選無效案,法院先前已判決當選無效確定。鄭文銅昨除表達無奈,其餘不願多談。
更四審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,鄭文銅從九十四年十月起,透過競選總幹事陳顯卿共同規劃買票,以每票五百元到一千元不等,請求有投票權人支持鄭文銅。
鄭文銅庭訊時,否認與陳顯卿等人合意賄選,強調他不知陳買票,事後陳只跟他說,看到別人買票,為了要固票,才拿政治獻金去買票;不過,合議庭不採信鄭文銅辯詞。
合議庭認為,鄭雖惡性不小,但本案爆發前,鄭尚無判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案件,素行尚可,因此依減刑條例規定,將鄭從一年半徒刑、褫奪公權四年,減刑為九月、褫奪公權二年。
鄭文銅過去擔任埔里鎮農會理事長期間涉嫌背信案,九十五年九月由台中高分院宣判有期徒刑二年定讞,入監服刑,如今再度面臨牢獄之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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